2021 年 9 月,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,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虚拟货币,如比特币、以太币等,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。投资矿机挖币,本质上是参与虚拟货币的生产环节,而虚拟货币的生产、交易环节衍生出的风险突出,包括虚假资产风险、经营失败风险、投资炒作风险等,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,对国家金融安全构成威胁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 “挖矿” 活动的通知》,将虚拟货币 “挖矿” 活动定义为通过专用 “矿机” 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。此类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,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,对产业发展、科技进步带动作用有限。其盲目无序发展,与我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的目标背道而驰。基于此,虚拟货币 “挖矿” 活动被列入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9 年本)》的 “淘汰类”。在增补列入前,虚拟货币 “挖矿” 项目就已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,按照相关规定禁止投资。这意味着,投资矿机挖币不仅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,还违反了国家的产业政策。
从司法实践案例来看,法院在审理涉及虚拟货币 “挖矿” 的案件时,通常判定相关合同无效。例如,在一些矿机买卖合同纠纷中,法院认为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,因为 “挖矿” 行为不符合绿色发展理念,且双方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支付,属于非法金融活动。合同无效后,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承担。这警示投资者,一旦参与投资矿机挖币,投入的资金可能无法得到法律保护,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。
投资矿机挖币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风险。由于虚拟货币市场缺乏有效监管,价格波动剧烈,一些不法分子借机以 “挖矿” 为名,进行非法集资、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。他们通过虚假宣传,吸引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算力,承诺高额回报,一旦得手便卷款潜逃。普通投资者难以辨别其中真伪,稍有不慎就会陷入骗局,遭受财产损失。此外,部分个人或单位利用公共资源,如办公电脑、单位电力进行 “挖矿”,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单位规定,还可能涉嫌侵占公共资源,面临单位内部处分甚至法律追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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